●“免费”的幌子
看到过街上酒家“免费喝啤酒”的幌子吗?千万别信以为真。所谓免费,是在消费达到一定数额的基础上,才免费送一定数量的啤酒饮料。如此免费消费,往往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最终的免费实际是“虚”的。
采访中,有消费者告诉记者,一家酒店打出了免费喝啤酒的招牌。可是就餐时消费者才知道,所谓的“免费喝啤酒”,是在消费者消费达100元以上才免费赠送一定数量的啤酒。
权威人士认为,由于一些广告的片面性,导致了消费者的误解,至少可以说,这是一种恶意信息的提供。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种行为再不自律,就与欺诈相去不远了。
●餐后算总账
消费者入座时不声明收费项目,待结算时,才在账单上反映出收费内容,最终导致消费者餐后付费时大呼上当。更让许多消费者又气又笑的是,许多饭店、酒楼都会端上几样餐前小吃,发两包纸巾或热毛巾,这一行为常会让人感觉这些东西全是免费赠送的。但到结账时,服务员才说起,就餐前提供给消费者的小菜和纸巾要收取费用,用一张纸封闭起来的筷子加一张所谓的消毒湿巾,也最少要收一块钱。其实,上述这些零零碎碎,说起来钱不多,但这些不起眼的小事却关系到消费者就餐时的重要权利———知情权。
针对这种事先不告知,事后要收费的行为,法学人士认为,《消法》有相关规定,商家对顾客有告知义务。即在顾客消费前,对顾客作出明确提醒,如“餐巾纸要付费”等提示需贴在店堂的明显位置,或明确地口头告知顾客,否则消费者可以拒绝付款。
●虚荣的代价
打折是节假日期间酒家的促销手段之一。但事实上,酒家的价格策略是将部分不太讨好的菜品打折,同时提高重点菜品的价格;有的在菜谱上标示低价,结算时以高价计账;有的收费时采取不合理的四舍五入的手法,将“角”直接四舍五人为“元”,消费者往往因为粗心大意,没有注意到实际消费与酒楼结算价格的差别。
更有消费者,吃完饭结账时,碍于面子,不查单、不对数,说多少就付多少,给不法商家钻了空子。借着消费者好虚荣的由头,商家也正好逮着这个机会,虚叫一声收费标准,打好了消费者不好意思当面清账的谱,凑整数多收费,或者凑成“吉祥数”388元、488元、1688元等等,让一些消费者在抹不开情面查账时,挨上“温柔”一刀。
不过,应该说,消费者已经从媒体不断曝光的案例中,学到了一定的有关价格打折“游戏”的甄别技巧,所以,当个别酒店与消费者玩文字游戏———比如门口标语是打折,但到消费者结账时,告知打折时间已过;或菜金打折酒水不打折;或部分菜打折等等伎俩时,让消费者上当,多掏钱的现象还是少了。
●隐性的价格
酒楼标价牌上的价格一般都是例盘价格,没有中盘或大盘的价格,但消费者在点菜时服务员往往推荐中盘或大盆,甚至自作主张直接给消费者端上来中盘乃至大盘的菜肴。因为这两种规格价差很大,各酒楼的例盘、中盘、大盘分量也不相同,消费者的付出自然也大大增加。
最让消费者不能接受的是,很多酒楼时鲜类菜品在菜单所标“时价”,结账时,其价格却高得离谱;而一些鲜活类菜品虽标价不高,却有的要另收鲜活商品的加工费;还有的要另收鲜活商品的调味品的费用等。因此,消费者享用上述食品消费前,可要求经营者先明确价格,是否含加工费、调料费等。
消协有关人士提醒消费者,为避免造成盲目点菜,消费者在点菜时应先了解清楚例盘、中盘和大盘之间的数量和价格关系,更要要求商家给出所谓时价的真实信息;否则,权益难于保证。
菜盘里都装了些什么
●被掉包的螃蟹
价格欺诈中,消费者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酒楼内包间与大堂的莱价有别却不事先告知消费者,点菜时服务员向消费者力荐大盘、中盘,力荐名贵菜肴等等,因为做得过于明显,很容易被消费者识破。但也有消费者很难识破的地方,比如缺斤短两坑骗消费者的行为,比如选好的活物做成一道莱一锅汤时,消费者常常不明白,一斤的鱼怎么就切出来这么可怜的几片?一只甲鱼炖出的汤,除了鳖头鳖脚和以长着一身黑肉的乌鸡肉块,为何不见几块正经的甲鱼肉?———掉包在餐馆中总是一个常演常新的故事,一消费者一家去某海鲜餐馆就餐,自己动手挑选了5只个大肥美的母螃蟹之后交给了服务员,等做好了端上来一看,却有两只螃蟹少了几条腿,而且个头也变小了,有一只螃蟹竟然变成了公螃蟹。显然,螃蟹是在制作过程中被掉了包。
细心的消费者还会发现,在节假日期间,同一家酒楼,花同样的钱甚至更多的钱点要的菜品,其分量和味道与平时相差甚远,特别是海鲜、野味,短斤缺两的现象较为严重,有的酒楼甚至使用“掉包计”将消费者选中的鲜鱼、虾、蟹活换死,大换小,好换差。由于加工后的鲜品与先前活的形态差别很大,消费者再想找出证据索赔,难了。
●我吃的到底是什么
时下,已有消费者提出,希望知晓菜肴里的营养构成,以及厨师烧菜的程序、火候、用了什么样的原料、放了哪些调料等等。这位消费者质疑,餐馆的菜单除了标明价格外,能否附上菜肴中的原料、热量、各种营养素的成分、以及哪些人群适用、哪些人群不宜食用等信息,以便消费者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点菜就餐?
齐女士扶老携幼去一家熟门熟路的餐馆吃饭。进食过程中,感觉所吃的菜都有些不对劲儿,向服务员追问后才知道,大厨换了。其实对于每一位消费者而言,营养与厨艺都会影响到进餐的质量。
有关人士指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对商品有知情权。在餐饮消费中应包括菜肴的构成、营养以及制作者情况等知情权。此外,餐馆里的菜肴是商品,菜单可看成商品说明书,有关菜肴的原料、作法、营养、特点等内容也应该在菜单中一一向消费者说明。来源:烟台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