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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消息针对近日有些地方称,婚前医学检查是领取结婚证的必经步骤,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也暂时不会取消,民政部有关部门负责人昨天重申:依据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当事人是否婚检完全自愿,各地不得搞强制;各地婚姻登记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申请结婚当事人提交婚姻登记条例规定以外的任何证件和证明材料。新条例依据新婚姻法

  针对取消强制婚检与母婴保健法中有关规定相冲突的问题,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婚姻管理处处长肖登峰认为,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母婴保健法第12条确有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2001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婚姻法时也有部门和专家提出把婚检作为婚姻登记的法定程序,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各方面意见后并未采纳这种建议。

  "新修订的婚姻法中没有将婚检列为婚姻登记的法律程序。"肖登峰说,"作为配套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是依据婚姻法制定的,是对婚姻登记作出的程序性规定。"禁婚疾病目前尚未公布

  肖登峰说:"根据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的禁止结婚,但目前国家尚未公布禁止结婚的疾病,因此,不应当强制要求当事人婚检。"

  在修订婚姻登记条例过程中,曾多次听取专家意见。多数人认为,确定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事关重大,关系到成千上万人的切身利益,也涉及基本人权问题。全球没有国家强制婚检

  肖登峰表示,当事人认为有必要,可自愿到医疗机构去做体检。他强调:"婚姻登记机关如违反条例,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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